1.2.3 安全疏散和避难
1.2.3 安全疏散和避难
1.2.3.1 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7.3 条:住宅的“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
宽度不应小于 0.9m ,疏散走道、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. 1m 。” 此处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?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 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控制 1. 1m 的净宽?
答: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,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和地 下室楼梯开向门厅的疏散门。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 (机动车库、非机动车库、设备用
房等) 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.9m。
1.2.3.2 国家标准管理组《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》建规字 (2018) 6
号:“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,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,可采用该避 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,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 隔,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,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。”问:至少两个 面靠外墙的区域是否可以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?
答: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,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走道。
1.2.3.3 对于图示建筑高度为 33m~54m 的高层住宅,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 前室?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的做法,是否可行?该门是否可以为 普通门?此时,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,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?若消 防电梯前室与敞开连廊合为一个合用前室,住宅户门至楼梯间的门是否有距离控制要 求?
答:连廊可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。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时, 两个前室实际合为一个合用前室,开向敞开外廊的门可为普通门。户门至安全出口的 距离,可按照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7.5 条文说明控制。控制前室 (走 廊或外廊) 面积时,可按净面积 (不含两侧栏板) 计算。当消防电梯前室与敞开连廊 合为一个合用前室时,仍应按 8.7.5 条规定控制敞开连廊面积。
1.2.3.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多单元高层住宅,每个单元的两部楼梯均已在出屋面处
各自连通,单元之间是否还需要连通?
答:可以不连通。屋面连通的目的是让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元多一条疏散路径。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单元,本身已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。
1.2.3.5 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同时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?
答: 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可以同时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,普通电梯 应满足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7.20 条的设置要求, 电梯厅及电梯井
的门口应设挡水设施。
1.2.3.6 住宅的楼梯和电梯常成组布置,当地下汽车库不需借用楼梯疏散时,可否仅将 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?
答: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。
1.2.3.7 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,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。
答:住宅户门直接开向合用前室时,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没有要求。但如属于
本解答 1.2.3.3 条的情况,从其规定。
1.2.3.8 《建规》第 5.5.25-3 款规定: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,每个单元每层 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。如果一层住户不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,是否可以?将 一层户型的阳台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,是否可以?
答: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的要求是针对每一层的每个单元,并非每一户。疏散 的原则是通过户门疏散到公共区域再到安全出口。阳台门可作为本户的安全出口,但
不可作为所在单元的安全出口。
1.2.3.9 地上设敞开楼梯间和电梯、地下室设封闭楼梯间的 11 层住宅建筑,地下室电
梯门和电气管井 (为本栋住宅服务) 检修门可否开设在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内?
答:根据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7.23 条:11 层及以下住宅,与 电梯厅共用平台的敞开楼梯间通至地下室时,楼电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 分隔。电梯门和电气管井检修门可以开向该封闭楼梯间,电气管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
防火门。
1.2.3.10 住宅中通往“三合一前室”的两扇防火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已大于 5m , 问“三合 一前室”内通往两个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的水平距离是否仍需大于 5m?
答:需要。
1.2.3.11 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做开敞楼梯吗?
答:可以做开敞楼梯。
1.2.3.12 住宅套内房间 (走道) 最远点经过楼梯 (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.50 倍计 算距离) 到一层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《建规》第 5.5. 17 条对房间、走道疏散距离的要 求,设置开敞楼梯是否可以?
答:可以。
1.2.3.13 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7.6 条:“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且仅有 一个单元的高层住宅,应在靠近消防登高场地一侧设置屋面疏散场地,场地面积按照
5 人/㎡计算,且不小于 18 ㎡ 。”问:独立单元的 18 层住宅 (高度不超 54m) ,消防 登高场地和消防车道都设在南侧,该侧有尺度较大的立面造型,对这些造型有什么具 体要求?
答:此处的立面造型应考虑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或洞口,其净高度和净 宽度均不应小于 1.0m ,下沿距屋面完成面不大于 1.2m 。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玻璃应易于破碎,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。
1.2.3.14 商业服务网点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有使用人数 (床位) 的限定?
答:与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”最接近的概念是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》
JGJ450-2018 中的“社区养老服务中心” 。如下图:
此功能性质为活动设施,没有床位概念。但考虑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实际使用时, 为方便居民生活常设置日托中心,需要提供膳食供应、个人照顾、保健康复、娱乐休 闲和交通接送等服务,这些老人常有一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、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 的半失能老年人 , 需设置一些床位 。 参考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》
JGJ450-2018 ,床位数应少于 20。
1.2.3.15 建筑面积大于 50 ㎡的住宅套内地下室疏散可按套内最远点至户门的疏散距 离控制。如不满足疏散距离要求,可否借用开向地下其他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或户 内天井设置的通向室外地面的垂直爬梯作为第二个疏散出口?
答:不可以。住宅户内地下室通过疏散走道直通其他非住宅防火分区的前室或楼 梯间,开向疏散走道的甲级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疏散口。在户内天井设置的通向室外 地面的垂直爬梯,无法控制住户改造 (增加玻璃顶等) ,难以保证天井完全露天,不
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。
1.2.3.16 19 层及以上住宅单元如采用外廊疏散,通往外廊的门开启方向有何限制,是 否一定要双向开启?该门的净宽有何要求?
答:该门宜采用可双向开启的非防火门,该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.9m。
- 上一节:1.2.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
- 下一节:1.2.4 建筑构造